宋朝女性有独立的财产权吗?
先提个问题,考考大家:在宋朝,有一个大户人家,生养了一大堆儿女,有一天,家里的老爷和夫人双双病逝,于是儿女们要分家产了。这个时候,你觉得这家的女儿能分到家产吗?
大家通常觉得,中国古代女性是没有法定财产权的。真的如此吗?我给大家讲三个真实的故事,大家就知道准确的答案了。
第一个小故事发生在北宋。
有一户士大夫家庭,是宋初名臣之后,家境富裕,但主人非常吝啬。他家里的财物,全部锁在仓库里,谁都不能用,仓库的钥匙他随身带着,睡觉时就放在枕头下。有一日,这个吝啬鬼生了一场大病,昏睡不醒,儿子趁机偷了他的钥匙,打开仓库,将父亲平日藏的财物一抢而光。老头子醒来,摸不着枕头下的钥匙,顿时被活活气死。而他的子孙也毫不伤心,只顾着将哄抢到的家产隐匿起来,却因为分产不均,几兄弟打起了官司。
大兄弟:“法官明鉴啊,财产是我的。”
二兄弟:“法官,他因为是哥哥就抢我财产,请法官做主啊。”
法官:“嗯,待我细细审来。咦,谁在击鼓?”
公人:“是庭下原告、被告几兄弟的妹妹。”
众兄弟惊讶地问道:“妹妹?她来干什么?”
原来老头的女儿也手持状纸,跑到衙门,状告她的兄弟:“父亲留下的遗产,也有我一份,那是我应得的嫁妆,哥哥和弟弟不能侵占。请法官主持公道。”
这个故事是司马光说的:“尝有士大夫,其先亦国朝名臣也,家甚富而尤吝啬,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纳,锁而封之。昼而佩钥于身,夜则置钥于枕下。病甚,困绝不知人,子孙窃其钥,开藏室,发箧笥,取其财。其人后苏,即扪枕下,求钥不得,愤怒遂卒。其子孙不哭,相与争匿其财,遂致斗讼。其处女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为乡党笑。”
司马光讲这个故事,是为了告诫家人:士大夫应该以书礼传家,不可让子孙“惟知有利,不知有义”。但我们从这个故事里却可以获得另外的信息:吝啬鬼的女儿敢跑到府衙,要求分财产,说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经认识到,继承父产是自己应得的权利,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也会得到法官的支持。要不然,她们跑去打官司干吗?
第二个小故事发生在南宋,是载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一个判例。
巴陵县有个姓石的小娘子,已有了婚约,但尚未成亲,未婚夫叫廖万英。石小娘子的父母早亡,也没给她留下什么遗产。她的叔叔很可怜这个侄女,快要出嫁了,也没什么像样的嫁妆,便送了她一块田产,作为陪嫁田。
石小娘子得到一份田产陪嫁,心里当然很高兴,便与她的亲哥哥石辉商量:“哥,我马上就要成亲了,也没什么嫁妆,要不,你帮我将叔叔送我的那块田卖出去,换成现金,也好添置一些嫁妆。”
石辉说:“妹妹,这事包在我身上,你放心。”
很快,石辉便找到了买家,以400贯钱的价格,将妹妹的陪嫁田卖了出去。400贯钱,折算成人民币的话,大约有20万元,在当时也不算少了。
面对这笔横财,石辉起了贪念。原来,石辉其实是一个好吃懒做的无赖,之前因为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现在手里拿着400贯钱,岂能不动心?于是,他没有将400贯钱交给妹妹,而是据为己有,用来还债。
石小娘子拿哥哥没办法。她的未婚夫廖万英听到消息,很生气,跑上门来,要求未来的大舅子还钱:“大哥,那400贯钱是阿石托你卖陪嫁田所得,你应该还给我们。”
石辉耍赖:“这是我们石家的事,与你何干?”
廖万英说:“阿石是我未婚妻,她的陪嫁田,自然要带到我家,怎么与我无关?”
但石辉坚持不还那400贯钱。廖万英只好将他告到了官府。各位且猜一猜:宋朝官员会怎么判决这起财产纠纷案?
法官的判决是:“石辉,你作为兄长,父母不在,长兄为父,妹妹要出嫁,你本来有责任给妹妹准备嫁妆,但你非但没掏一毛钱,还将叔叔助嫁的田产霸占了,你丢不丢人?廖万英,你男子汉大丈夫,却盯着未婚妻那点嫁妆,羞不羞啊?现在闹上法庭,就算你得到了嫁妆,但亲戚之间的感情已难以修补,请反省你的做法!”
法官把两个男人一通臭骂,对诉讼双方都作了道义上的谴责,看似是各打五十大板。但在判决时,法官却支持了廖万英的诉求:廖万英有权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辉必须将田地赎回来,还给妹妹与妹夫。
听到这里,你们觉得不觉得这位法官的立场其实还挺明确的?他是完完全全地站在了女儿这边啊!这是因为,宋朝的法律明确赋予“在室女”从娘家继承财产的权利,所谓“在室女”,是指尚未嫁出去的女儿。
宋人说:“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在分家析产时,获得一份财产,是宋朝未婚女性的法定权利。按照南宋时的法律,未婚女儿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是她兄弟所继承财产的二分之一。
一般来说,尚未成亲的女儿,迟早要嫁人,出嫁的时候,她从娘家所分得的财产,通常也是作为嫁妆带到夫家。说到宋朝女性的嫁妆,我们不要以为那仅仅是几件、几十件金银首饰,几担可以挑着走的财物。宋朝人家嫁女儿,常见的嫁妆,除了金银珠宝,还有田产、房产等不动产。这些嫁妆,其实就是宋朝女孩子从娘家那里分得的财产。
这笔陪嫁的财产,会非常详细地罗列在女方送给男方的婚帖上。宋朝人定亲之后,男方女方要换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会一丝不苟列出陪嫁的财产:现金多少贯钱,金银多少两,田产多少亩,房子多少间,等等。
为什么要将嫁妆列得一清二楚?是为了炫富吗?不是。是另有用处,这个用处我们马上就会说到。总而言之,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是非常丰厚的。
女孩子出嫁后,她的嫁妆自然是带到夫家,名义上归小夫妻共同所有,之所以说是“名义上”,是因为实际上,嫁妆的保管与支配权是由妻子掌握的,丈夫如果擅自动用妻子的陪嫁财产,是会受到舆论非议的。人们会戳他脊背:“这男人,真没出息,连妻子的嫁妆也拿去用。”
宋朝人习惯将妻子的陪嫁财产称为“奁产”。奁,指古代女子存放梳妆用品的箱子;奁产,就是女子私人财产的意思。若夫妻双方离婚,只要妻子未犯“七出”之条,可带走奁产。妇女改嫁时,若无子女,可将奁产带走;若携子改嫁,也允许女性带走奁产。
哪些财产属于妻子的奁产?当初她嫁过来时的婚帖上写得清清楚楚,即便是闹上衙门,这婚帖也可以证明财产的归属权。所以,我们不妨说,宋朝女孩子的婚帖,相当于婚前财产的证明文书。这下,你可以理解为什么宋朝人要在婚帖上一笔一笔注明嫁妆的明细了吧。
如果你不敢相信宋朝女子离婚或者改嫁能带走她的个人财产,那好,我再给你讲第三个故事,也是载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判例。
南宋时,有一个叫吴和中的士子,家道殷实,只是结发妻子早逝,给他留下一个七岁的儿子,叫吴汝求。后来,吴和中娶了一位年轻的继室,姓王。王氏经常鼓动丈夫用家中的余财购买田地、房产:“官人,如今货币贬值,不如买成房子,好歹保值。”买了之后,又说服丈夫将房子、田地登记为她的奁产。就这样,吴和中把很多财产都变成了妻子的奁产。过了几年,吴和中年迈去世,王氏便带着她的奁产改嫁他人。
这时候,吴和中与结发妻子所生的儿子吴汝求已经长大成人,但他是一个败家子,不消几年,就将父亲留给他的遗产挥霍殆尽,房产都卖光了。这时候吴汝求想起父亲生前还买了一些田产、房产,但被继母带走了,便跑到衙门,状告继母侵夺吴家家产,要求继母归还财产。
法官的判决说:“财产的归属嘛,要以契约文书为凭证,王氏带走的财产,既然文书上写明是奁产,那就是她的私人财产,不是吴家的家产,依法,王氏有权带着她的私产改嫁。”所以,吴汝求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不过,考虑到吴汝求如今连个栖身之所都没有,法官又对王氏说:“请你以前夫为念,将吴和中生前购置的一处宅子,让给吴汝求居住,你仍然保留着所有权,这样,你们母子的情分得以兼顾,吴老先生泉下有知,也能瞑目。”
从上面三个小故事,我们可以知道,宋朝女性是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的:未出嫁时,她可以从娘家那里得到一份奁产;出嫁时,她带着奁产进入夫家,但奁产的支配权掌握在她手里,如果将来她离婚或者改嫁,可以带走她的奁产。
婚前财产证明,就连现在的夫妻都不一定会去做,没想到,在遥远的宋朝,从达官贵人到普通百姓,都用“奁产”的方式给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做了如此详细的归属划分。是不是觉得有点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