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上,宣帝还很重视官吏的选拔,注意平理刑狱,甚至还在未央宫宣室殿亲自审理重大刑狱。
宣帝的这些政治、经济措施,使武帝末年以来的社会矛盾继续得到缓和,农业生产开始上升。
据史书记载,当时的谷价下降到每石五钱,边远的金城、湟中地区,每石也不过八钱,这是西汉以来最低的谷价记录。
昭帝和宣帝实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使武帝末年的社会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西汉王朝上又出现了几十年的兴盛景象。
重视地方官吏的选举,补刺史、守、相,必由大臣推举,他亲自召见,询问治安之术。
其清政者给予褒奖。公卿大臣多从有政绩的地方官中选拔。
刘询早年生活在民间,深知吏治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存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他说“吏不廉平则治道衰“。
所以,他即位后,除亲自过问政事,省去尚书这一中间环节,恢复了汉初丞相既有职位又有实权的体制外,还特别重视地方长吏的选拔和考核,并下大力气整饬吏治。
汉代的郡国介于中央与县之间,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郡国守相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郡国守相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方的安宁与否,也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
所以,刘询对郡国守相的选任,十分慎重和严格,规定先由朝中大臣举荐,然后择日亲自召见考核,询问治国安邦之术。
著名循吏龚遂被任命为渤海太守,就是其中一例。
刘询还建立了一套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他多次下诏对二千石(郡守级官吏),实行五日一听事制度;并不定期派使者巡行郡国,对二千石官员的工作进行考察。根据考核结果,信赏必罚。
他颁布诏令说:“有功不赏,有罪不课,虽唐虞犹不能化天下。“。
在他当政时,一大批因政绩突出的官员受到了奖励,或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关内侯,升任九卿或三公。
对那些不称职或有罪的官吏,则严惩不贷。
随着这些措施的推行,一大批“良吏“便逐渐造就而成。
其中,还有许多官吏是由低级郡吏察廉晋升而来,或因明经而被提拔。
这些循吏(地主阶级中有远见,懂政策的官吏)或良吏执法公平,恩威并施,其统治显得“合人心“,“所居民富,所去见(被)恩“,故而得到时人好评。
昭帝于始元四年,颁布特赦令。宣帝亲政后,进一步废除了汉武帝时的许多酷法。
设置廷尉平一官,专助廷尉决疑案、平冤狱,把治狱的好坏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这些措施,改变了武帝末年人人自危,大臣“安危不可知“的恐怖局面,缓和了社会矛盾。
刘询来自民间,知道百姓对官员贪腐切齿痛恨,所以他一当政,就主张要严明执法,惩治不法官吏和豪强。
一些地位很高的、腐朽贪污的官员都相继被诛杀。
大司农田延年在尊立汉宣帝时,作用非凡,“以决疑定策“被刘询封为阳城侯,但因修建昭帝墓圹,趁雇佣牛车运沙之机,贪污账款3ooo万而被告。
有大臣为他说情,认为“春秋之义,以功覆过“,但刘询没有同意,派使者“召田延年诣廷尉“受审,拟以重罚,致使田延年畏罪自杀。
刘询不仅以执法严明著称,还以为政宽简闻名。
他在任用地方官时,除启用了一些精明能干的能吏去严厉镇压不法豪强外,还同时任用了一批循吏去治理地方,从而改变了吏治苛严和破坏的现象,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安定了政治局面。
由于他有过牢狱之灾的经历,所以,对冤狱他深恶而痛绝之,提出要坚决废除苛法,平理冤狱。
他亲政后不久,就亲自参加了一些案件的审理。
为从制度上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前67年,还在朝廷增加了四名廷尉平一官,专掌刑狱的评审和复核,并设置了治御史以审核廷尉量刑轻重。
前66年,又下诏废除了匿连坐法,并下令赦免因上书触犯他名讳的人。
前54年,他派24人到全国各地巡查,平理冤狱,检举滥用刑罚的官员。他还先后十次下令,大赦天下。
7次颁布了减免田租、口赋及其他杂税的诏令,6次颁布赈贷种、食和“勿收责“的诏令。
凡遇郡国遭受水旱、地震灾害,当年租赋徭役皆免。
昭帝时颁布“令民得以律占租“的法令,废除了律外苛税。
宣帝时还下令“勿行苛令“,减盐价,禁止官吏“擅兴徭役“,注意减轻农民负担。
针对武帝末年因对外战争、封禅等所造成的国力严重损耗,农民负担沉重,大量破产,使得国内矛盾激化的情况,辅政大臣大司马大将军霍光多次以昭帝名义下诏下令减轻人民负担,罢不急之官,减轻赋税,与民休息。
对外方面,改变武帝时对匈奴长期作战的政策,一方面加强北方戍防,多次击败进犯的匈奴、乌桓等,另一方面重新与匈奴和亲,以改善双方的关系。
从而使得武帝时期的大规模战争停止下来,有助于国内的经济恢复与展。
在经济方面,因武帝实行盐铁专卖引起天下议论,霍光于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对武帝时各方面政策进行讨论。
这次政策大讨论的情况,保存在桓宽所编著的《盐铁论》一书中。经过争论,取消了酒的专卖,而保留盐铁专卖。
昭帝时,因霍光内外措施得当,使得武帝后期遗留的矛盾基本得到了控制,西汉王朝国力得以恢复。史称“百姓充实,四夷宾服。“
针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为制止土地兼并,刘询即位后,先后三次诏令把“赀百万者“的豪强徙往平陵、杜陵等地,而后将其土地或充为公田,或配给无地、少地的贫民。
还把国家苑囿或郡国的公田,借给少地或无地的贫民耕种,使他们尽可能地摆脱地主的控制,重新变为国家的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