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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部 妖孽宫廷 第8章 桑弘羊的改革(第2页)

但由于当时的大农令颜异不赞成此事,所以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元鼎三年,桑弘羊出任大农丞一年后,在汉武帝的大力支持下,算缗告缗迅在全国展开,尤其杨可所主持的告缗更是雷厉风行。

到元鼎六年宣布告缗停止,前后仅仅三年的时间,告缗便取得了巨大成效。

政府得到以数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没收的田地,大县数千顷,小县百余顷,还有很多房屋。

中等以上的工商业者纷纷破产,而政府的国库则充实起来。

假民公田,即国家把一部分公田(官田)以租借的名义分给丧失土地的农民,然后向他们征收相当于田租的“假税“,是安抚内地流民的一项举措。

在桑弘羊的领导下,大大扩充了租借于民的公田数量。

除了大农所掌管的公田、原有荒地(“草田“)和兴修水利增加的溉田,还增加了算缗告缗时没收贵族、官吏犯罪和商贾的田产,并开放部分园池和苑囿的土地租借给贫民。

假民公田的实施,使相当一部分丧失土地的农民又重新得到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使得大批流民得以自食其力,缓和了由于土地兼并所激化的阶级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内地许多荒地得到开垦,从而扩大了全国的垦田面积。

还使许多流民不再成为国家救助的对象,不仅节省了开支,还为国家恢复和增加了税源。

汉武帝在对匈奴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后,为了巩固边防,从根本上解决边防军的粮食供应问题,沿袭西汉前期的民屯政策,继续大规模地执行汉文帝时晁错提出的移民实边策略。

为了进一步巩固内地军事要塞,武帝时又开出军屯。元鼎六年,又派吏卒五、六万人到今甘肃永登一带屯戍,接着不断扩大到上郡、西河,及新建的武威、张掖、敦煌、酒泉四郡,人数增加到六十万人。

在桑弘羊的谋划和组织下,这次大规模的军屯活动得到了圆满成功。

多达六十万人的屯田卒一边从事于农业生产,一边肩负着边塞保卫任务,为保证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贡献。

挥出了安置流民、开西北边疆、减少军费开支和巩固边防的重要作用。

汉承秦制,法定货币也是黄金和铜钱,汉初铜钱仍继续名为“半两“。

由于经济凋敝,国家对铸钱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政策。

虽然对恢复和展经济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导致了货币轻重不一,币值混乱的问题。

到了文帝五年,政府更撤除了禁止私人铸钱的命令,因而盗铸钱的风气盛行,影响了经济的正常流通;一些地方割据势力也借此极力扩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作为与中央王朝相抗衡的资本。

汉武帝为了整顿财政,曾在元狩四年造了三种货币:皮币、白金、三铢钱,但效果不好,形势已展到近乎完全失控的地步。

元鼎四年,为了彻底整顿货币,汉武帝接受桑弘羊等人的建议,禁止郡国和民间铸钱,由政府指定上林三官,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下属钟官、技巧、辨铜三官,分别负责鼓铸、刻范和原料;废除过去铸的一切钱币,而以新铸的五铢钱为全国唯一通行的货币。

这次币制改革基本解决了私铸铜钱、币制混乱的问题,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稳定了市场和流通,起到了巩固西汉统治的作用。

同时,这次币制改革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铸币权完全收归中央政府的一次创举,它最终将汉朝的币制稳定下来,使汉朝的五铢钱成为质量稳定的钱币,一直流通至隋朝七百余年而通行不废,这与桑弘羊的经济思想是分不开的。

早在元狩六年,孔仅和东郭咸阳就提出了一个实施盐铁官营的具体方案。

盐的官营采用募民煮盐而官府专卖的做法;铁的官营,则由官府彻底垄断。

汉武帝还是很快批准了这一方案。

在最初几年盐铁官营特别是铁的铸作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他们多选用商贾担任盐铁官,所以不但执行的不彻底,还造成了严重的吏治混乱现象,

桑弘羊掌管财政大权后,增设大农部丞数十人对郡国盐铁官分别予以整顿,并增加了盐铁官的设置地区。

据统计,经过桑弘羊的努力,一共设置了三十五处盐官,分布在全国二十七个郡,盐铁官营前,这些地区的私营盐业都非常达,国家对它们采取征收盐税的政策;铁官则至少设置了四十八处,分布于四十个郡国,所有铁官均由大司农所属铁市长丞掌管,基本完善了盐铁官营的管理系统和经营网络。

由于资金雄厚和人力充足,在盐铁官营全面实施后,它们的生产规模都迅扩大起来。

官营盐铁业的规模化生产,无论其资金、设备和人员方面,还是降低成本、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工艺技术改进方面,对于规模一般很小的私营盐铁业来说,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桑弘羊对大生产的优越性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

在二十多年后的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为了捍卫盐铁官营政策,就指出官营盐铁业的大规模生产要优于私营盐铁业的小规模经营。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所不可避免的种种弊端,盐铁官营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

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官营铁器只注重产量,所生产的铁器多为应用很少的大农具,根本不适合农民使用。

不仅如此,官营铁器还存在成本高、质量低、不准挑选、购买不便、强买强卖和强迫农民服役等问题。

更重要的是,官营盐铁的价格昂贵,许多贫民都根本买不起。

均输法最早由桑弘羊于元鼎二年创立,并在部分郡县试行五年。

均输法规定,凡郡国应向朝廷贡纳的物品,均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当地土特产品,上交给均输官,由均输官运往其他地区高价出售。

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商贾的中间盘剥,大大降低收购的成本,又可以免除郡国向朝廷输送贡物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同时还可以流通物资,并随时调剂国家所需要的物品。

而朝廷不费分文即得到了各地的土特产品,并通过这些物品的转运贩卖获得巨额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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